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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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少于七日的基金份额,应 当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持续 3 持有期限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 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 日、少于一百八十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5%的赎回费。 对于个人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的指数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份额,以及对于机构投资者持续持有期 限满三十日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约 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同业存单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或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另行约定赎 回费收取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不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或基金份 额,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 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4%/年;对于指数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2%/年;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 产的0.15%/年;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 定收取标准。 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外,对于投 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不得继续收取销售 服务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 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 量从基金管理费中计提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 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和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 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金销售 协议计提客户维护费。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 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50%。对 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销售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 得超过30%;销售其他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 费的比率不得超过15%。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在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以各种形式变相支付或 收取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费用 销售基金; (三)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投资者的收费项目或收 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送红包等各种方 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以抽奖、回扣或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 方式销售基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行业竞争秩 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 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或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股权、 佣金返还等财物,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或接受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 排等利益; (三)以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广告费、技术服 务费等各种方式变相支付或收取基金销售费用; (四)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 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 易活动; (五)其他谋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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