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案例】投资比特币主张无效返还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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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中,王铁亮称,经朋友介绍,其在火币网注册并且进行了比特币交易,交易过程中,比特币有升值也有贬值。因为是24小时交易,其作为个人很难持续关注交易情况,对心理和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了正常工作和生活,就终止了交易,将账户中的人民币余额和比特币都提取了。因为比特币是流通的,所以王铁亮将提取的比特币转到了另一个网站的交易平台,这个平台可以做20倍的杠杆交易,但是现在也都赔了。王铁亮的充值款项是应火币公司的指定打入多智众传公司、大火公司账户的,在交易的时候其无法选择向谁付款,故要求火币公司、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火币公司进行的交易是一种金融行为,如果采取集中竞价,就要经过国务院备案。比特币不是货币,国家相关文件特别强调人民币是唯一合法货币,而比特币也不是商品,其不具有使用价值,物权是法定的,人民银行无权定性比特币是虚拟商品,火币公司没有进行交易的主体资格,电信备案只允许从事交易服务,但不允许进行竞价交易,所以整个交易都是不合法的。

  火币公司称,火币网所交易的过程是由用户在网站上注册,进行实名认证,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平台上交易,同时绑定银行卡进行充值,火币公司收到充值信息后,把充值的款项打入用户在网站上的账户,此后就可以进行比特币交易,可以进行一键交易或者定价交易。用户交易的相对方是在平台上注册的其他用户,在平台上有买有卖,都是同时进行的。另外,国家并没有把这部分业务作为金融系统监管,比特币只是虚拟商品,并不能作为货币监管,比特币的价格不是谁能决定的,而是由比特币的市场决定的。比特币不是货币,央行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是特定虚拟商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王铁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火币网交易平台至今在交易上是合法的,且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王铁亮出于投资理财的目的购买了比特币,现在比特币也是有价值的,如果王铁亮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亏损,这是在任何交易过程中都会产生的风险,相应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王铁亮在火币公司主办的火币网上注册并出资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火币网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不作为卖家或者买家参与买卖数字资产行为本身,故王铁亮与火币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资;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本案中,火币网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ICP备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审核,2015年度、2016年度年检合格。《火币用户协议》中亦对用户投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风险提示,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投资并对损失承担风险责任。诉讼中,王铁亮未提交证据证明火币网的经营存在违法性,其以比特币不存在为由认为与火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火币公司、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连带返还自己的交易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原告认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其并无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认定为商品,且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交易和支付工具。而这些理由却均不构成《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并没有抓住无效合同的核心点,所提出的理由显然也无法成立。

  3、该案例曾被作为比特币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而事实上原告以前述理由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法院本着“不告不理”原则,仅仅处理原告诉请理由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顺带核实了平台合法性的资质,由此推导出比特币交易行为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尚为时过早。尤其是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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