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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正群因与被上诉人何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22)黑128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于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2年8月23日庭审中,上诉人唐正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岩、被上诉人何忠霞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9月5日庭审中,上诉人唐正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岩,被上诉人何忠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何忠霞、唐正群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正群向何忠霞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何忠霞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唐正群未按约定还款系违约,应承担继续向何忠霞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故对何忠霞要求唐正群返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何忠霞要求唐正群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何忠霞要求唐正群支付利息的利率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唐正群抗辩其虽为何忠霞出具借据,但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意见,唐正群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抗辩意见成立,且唐正群陈述的借据出具过程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唐正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何忠霞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唐正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何忠霞借款5万元,并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计为651元,由唐正群负担。
雷达币后,因担心有风险,在海伦市雷达币工作室由唐正群给何忠霞出具1份欠条。经质证,何忠霞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内容是虚假的;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两位证人的陈述均有异议,认为证人陈述不属实,案涉欠条是在其母亲家出具的。何忠霞提交其与案外人季海燕录音1份,季海燕称未看到唐正群出具借条的过程,其是听唐正群说,为安慰何忠霞购买雷达,唐正群出具1份欠条;证据二、何忠霞与唐正群微信聊天截图5页以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1页,欲证实案涉款项系借款,何忠霞向唐正群索要时,唐正群承诺2021年10月末还款。经质证,唐正群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何忠霞引诱证人作出的陈述。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认证如下:因何忠霞对唐正群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何忠霞虽对证据二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对通话录音真实性申请鉴定,视为认可录音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二位证人陈述均未看清唐正群出具材料的内容,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二位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何忠霞提交的二份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二审审理查明:唐正群与何忠霞及何忠霞的妹妹何忠艳系朋友关系。唐正群与何忠艳购买雷达币后,以能获取高额利息为由劝说何忠霞购买雷达币
雷达币,仍为何忠霞出具了案涉借条,表明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加之,2021年9月何忠霞向唐正群索要该笔款项时,唐正群亦明确表示会在10月底还款,故唐正群应承担案涉款项的偿还责任。唐正群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2020年8月9日何忠霞、何忠艳银行存取款明细,因该申请欲证实的问题,已通过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故该申请已无调取必要。综上所述,唐正群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